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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5087王金付与宿迁市紫竹恋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付,宿迁市紫竹恋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087号申请人王金付,男,194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宿迁市紫竹恋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小叶圩村新南组。本院在执行原告王金付与被告宿迁市紫竹恋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25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