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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余成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30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成龙,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成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余成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成龙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成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成龙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成龙撤回上诉。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享华审判员  林上庆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项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