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瑞林与文三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林,文三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128号原告:刘瑞林,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文三宝,男,28岁,汉族,牧民。原告刘瑞林诉被告文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19日原告刘瑞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瑞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瑞林负担。审判员张志军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包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