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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阿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阿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完美鞋业有限公司,胡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40594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负责人:胡德,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阿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535043。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学波。被执行人:宁波市完美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14915。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夏阳。被执行人:胡学波,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阿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完美鞋业有限公司、胡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7542625元,并负担执行费65113.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完美鞋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