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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段凤霞诉双辽市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吴玉梅、赵鹏、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霞,双辽市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吴玉梅,赵鹏,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214号原告:段凤霞,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被告:吴玉梅,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赵鹏,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刚,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凤霞诉被告双辽市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吴玉梅、赵鹏、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凤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双辽市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吴玉梅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凤霞撤回对双辽市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吴玉梅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萍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颜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