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金丹与李松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丹,李松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7188号原告:谢金丹,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胡路区。被告:李松楠,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谢金丹与被告李松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欠款15540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财产保全费用127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8日,原告将位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想科技城A7号29层住宅卖给被告,被告因欠购房款155407元而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当月15日前给付。被告未及时给付剩余欠款,故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写明被告尚欠原告房款155407元,如2014年12月15日前未给付欠款则以住宅抵价。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1270元。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房屋,并为其出具“欠房款”的欠条,双方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剩余购房款应予以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欠款15540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松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金丹支付购房欠款155407元,及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的利息26946.93元,并以1554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李松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金丹支付财产保全费1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诉讼费4507元(案件受理费394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松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玥人民陪审员 李艳雨人民陪审员 杜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