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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华兴、邱白雨等与彭康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兴,邱白雨,彭康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035号原告:高华兴,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原告:邱白雨,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志,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康帝,男,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兴、邱白雨与被告彭康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华兴、邱白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兴、邱白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华兴、邱白雨承担。审 判 长  李特华审 判 员  郭帝水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