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明龙与史高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龙,史高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53号原告:沈明龙,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高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00711790416H。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该公司职工。原告沈明龙与被告史高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