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明龙与史高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龙,史高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53号原告:沈明龙,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高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00711790416H。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该公司职工。原告沈明龙与被告史高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