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孟狗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狗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493号申请人孟狗信,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郑秀珍,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孟狗信诉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狗信诉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孟狗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付清。二、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