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7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唐文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唐文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7274号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999号2幢。法定代表人徐征,总经理。被告唐文平。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快速电梯安装分公司)诉被告唐文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快速电梯安装分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原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2000元,不支付被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奖金1786.21元,不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1632.18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12日,被告入职原告,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岗位为北京三环新城维保组组长。因被告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未按公司要求履行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未能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导致下属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亡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公司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奖金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被告在职期间年假已经休完,故其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奖金和年假工资。现其不服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唐文平与快速电梯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由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受理。该委审查,唐文平于2007年6月12日入职快速电梯安装分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区××大厦××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与履行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地的,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查实,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公司住所地虽××××吴中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诉被告唐文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衡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