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6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豪,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淮滨县。曾因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8月16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5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执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培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豪及其辩护人方献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王豪驾驶豫S×××××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宏鑫建材市场路段,遇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轮电动车受损,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垫付了6万元费用等,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王豪驾驶豫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重型平板半挂车,沿2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宏鑫建材市场时,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高某当场死亡(殁年55岁)。王豪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王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豪的近亲属与高某的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了的谅解。王豪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及立案侦查情况。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被告人王豪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存根证实,被告人王豪发生交通事故时曾犯罪,并在缓刑考验期内。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证实,肇事车辆的所有人。⑤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证实,被告人王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肇事时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⑦调解书、谅解书证实,王豪补偿了高某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豪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高某死亡时的年龄。⑨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王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证人孙某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过程。3.被告人王豪供述和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一致。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照片证实,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胸腹部脏器损伤大出血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豪主动投案。7.审前社会调查回复函证实,王豪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豪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被告人王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康学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