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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0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1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0602号原告:徐某1,男,193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某,女,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某1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川、被告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7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77年5月1日登记结婚,1978年2月9日生育一子名徐某2。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观念差异,以至于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还对原告实施了五次家庭暴力。双方自2017年3月起分居,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连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已久,儿子已经成年,孙子也已十多岁了。平时被告为原告做饭、做衣服,家里的营养品也都是给原告吃,现原告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实难接受。2017年3月20日晚,原告用手敲床,吵致被告无法入睡,且被告本身患有高血压,故被告于凌晨拨打110求助。次日,被告仍用手敲床,被告求助于居委会,在居委会建议下,为保自身健康,暂时离家至儿子家居住至今。被告是想回去居住的,有时也回去看看,到儿子家暂住只是想让原告冷静下,被告愿意原谅原告,与原告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登记结婚,1978年2月9日生育一子名徐某2(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四十年,并育有一子已成年,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睦,但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婚姻关系,原告亦应念及家庭和睦及夫妻感情,给予被告机会。原、被告共同生活数十年,现均已年迈,更应珍惜彼此长久以来建立的感情,互相理解、扶持并多加沟通与交流,促进夫妻关系的改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1要求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