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杨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676号原告查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5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鲁甸县。委托代理人胡佩、马毅,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9元,减半收取15929元,由原告查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 琼审 判 员 陈光礼人民陪审员 马玉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祖维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