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595、12604、12630、1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开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2595、12604、12630、1263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成等4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一)。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四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各案被告分别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详见附表二),约定原告贷款给被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款利率详见附表二)。原告如约发放贷款后(放款日期详见附表二),被告不能按期还款,经原告催收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金额及暂计截止日期详见附表一,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原告债权实现之日止),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涉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各案被告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相同。另查明,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拖欠本息或费用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该固定利息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但如有违约,合同约定利率从违约时立即上浮30%);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原告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各案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金额及暂计截止日期、逾期日期详见附表二。以上事实有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出账凭证、对账单、还款清单、个人信用贷款还款说明、贷款用途承诺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各被告未按时偿还,已经构成违约,各被告应当清偿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金额及暂计截止日期详见附表二,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二),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小姣(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