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奕诚、李永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奕诚,李永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495号申请人宋奕诚,男,200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法定代理人宋大齐,系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李永岗,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敏,系申请人弟弟。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克,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宋奕诚诉申请人李永岗、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奕诚诉申请人李永岗、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宋奕诚医疗费损失共计1165.30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