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419号原告: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培祥,经理。被告: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范四海,经理。被告: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霞,经理。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海宁市振鑫布艺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