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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丹步鞋业有限公司,肖清,秦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614号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街。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系务川信合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贵州丹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清,经理。被执行人肖清,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丹砂街道。被执行人秦小霞,女,1983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丹砂街道。本院在执行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州丹步鞋业有限公司、肖清、秦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生效的(2017)黔0326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丹步鞋业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现根据执行案件需要,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丹步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东门分理处234030******1324账户内存款11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