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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杨与被宋述军、范丽萍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杨,宋述军,范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103号申请人:张杨,男,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宋述军,男,生于1977年3月19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范丽萍,女,生于1979年10月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杨与被申请人宋述军、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述军在湖北X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X%。申请人张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述军在湖北X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X%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传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志民书 记 员 潘荆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