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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平与高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高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郑平,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高发森,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郑平与高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高发森偿还原告郑平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因高发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2016)鄂05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发森应偿还��请执行人郑平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本案执行费212元,以上合计209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发森的银行存款2099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高发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