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瑞莲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莲,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莲,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000000027766。法定代表人胡军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莲与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灿兰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瑞莲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潘 毅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