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福生与焦作市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新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福生,焦作市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新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邢福生,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焦作市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北地,法定代表人原新奎。被执行人原新奎,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邢福生申请执行焦作市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有房产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在焦作市车辆管理所虽有车辆登记,但所查车辆已被公司收回。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