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县卫计局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23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旷立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清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该局党委委员,住衡山县开云镇南街建设新村。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计生征字[2017年]x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某因违法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的应用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作出山计生征字[2017年]x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7072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某作出的山计生征字[2017年]x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爱清 审 判 员 曾运和 人民陪审员 罗金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 打印责任人:汪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