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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曾某,男。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22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黔西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24410.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某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黔西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粤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