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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君铭、王君恒、杨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君恒,王君铭,杨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负责人:齐春雨,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太,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君恒,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君铭,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万友,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君恒、王君铭、杨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君恒、王君铭、杨万友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将王君恒、王君铭、杨万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