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田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田长江,田文科,寻山集团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宁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荣成市龙眼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海西霞口旅游有限公司,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成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荣成荣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荣成瑞成九洋藻业有限公司,荣成荣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60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主要负责人:陈昊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龙,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天,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长江,总经理。被告:田长江。被告:田文科。被告:寻山集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青,总经理。被告: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品,总经理。被告:荣成宁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云杰,总经理。被告: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吉大,总经理。被告: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峰,总经理。被告:荣成市龙眼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树广,总经理。被告:山东威海西霞口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党,总经��。被告: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文喜,总经理。被告:荣成市成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琴,总经理。被告:荣成荣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加胜,总经理。被告:荣成瑞成九洋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妹,总经理。被告:荣成荣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积良,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田长江、田文科、寻山集团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宁邦���业有限公司、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荣成市龙眼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海西霞口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田长江、田文科、寻山集团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宁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荣成市龙眼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海西霞口旅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田长江、田文��、寻山集团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宁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荣成市龙眼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海西霞口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871元,减半收取1059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935.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