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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汪红霞与朱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霞,朱俊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8497号申请人:汪红霞,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俊生,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人汪红霞诉被申请人朱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汪红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俊生名下价值30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杨海涛以其名下所有位于淮安市和达雅苑B22号楼604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杨海涛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安市和达雅苑B22号楼604室房屋一套;二、对被申请人朱俊生的银行存款30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