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徐某,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519号高鑫麓城1号栋2301房归申请执行人彭某所有。限被执行人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彭某办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519号高鑫麓城1号栋2301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85号)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向本院申请强制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519号高鑫麓城1号栋2301房屋不动产权(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85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某名下。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