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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永红与周吉光、周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红,周吉光,周吉明,程衍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602号原告:周永红,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吉光,男,年龄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吉明,男,年龄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程衍美,女,年龄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红与被告周吉光、周吉明、程衍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永红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