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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范利新、解西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范利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解西伦,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庞庆红,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东阿镇经济开发区,企业注册号:370124200002644。法定代表人:解西伦,经理。本院在执行范利新申请执行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范利新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解西伦、庞庆红、济南三环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32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2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