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杰与张洪军、石素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张洪军,石素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083号原告许杰,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军,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石素霞,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杰与被告张洪军、石素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