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佘述银与金红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述银,金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佘述银,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金红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佘述银与被执行人金红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佘述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4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翁智伟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