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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463号原告:王劲松,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轩超,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王劲松诉被告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劲松于2017年10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劲松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劲松负担。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