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463号原告:王劲松,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轩超,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王劲松诉被告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劲松于2017年10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劲松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劲松负担。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