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贺贵邦与史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贵邦,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4民初1853号申请人:贺贵邦,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贵邦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住青海省互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云,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亮,男,汉族,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贵邦与被告史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贵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亮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华庭小区2号楼2单元2043室不动产予以冻结。担保人青海贵邦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码:×××)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贵邦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亮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华庭小区2号楼2单元2043室不动产,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案件申请费3000元,暂由申请人贺贵邦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罗辉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黄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