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催7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公司员工。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出具的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为3140005124687782,票面金额为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 梅审判员 陈书文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