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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夏正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正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018号罪犯夏正林,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扬邗刑初字第0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正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夏正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扬刑二终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夏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夏正林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正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