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斌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斌,曾用名雷兵、雷彦军、杨建伟,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200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0年9月3日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林丰元,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陕0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雷斌与被害人王某经人介绍处对象,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多次提出与雷斌分手,并告诫雷斌不要再纠缠,雷斌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于2014年7月19日殴打王某,并在王某家门口的墙上用红色油漆写下“死”等字样,威胁王某与其和好。2014年8月24日,雷斌因王某未与其和好,便产生杀害王某的念头,遂购买了刀子、迷彩服、鞋子、鞭炮等物品,并给其父母留下遗书。25日上午7时许,雷斌穿上事先购买的迷彩服、鞋子,腰缠鞭炮,携带刀子到合阳县计生局门口等候���某。8时许,王某上班走到“纽约纽约”门口时,雷斌即持刀窜至王某跟前,在王某胸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连捅数刀,致王某倒地,在其欲逃离现场时,听到王某呼救,遂返回又用刀子在王某身上捅了一刀。雷斌作案后持刀向南逃跑,将刀子丢弃在合阳县梁园步行街东口,又逃回之前所住的合阳县金苹果旅社,将作案时所穿衣物及鞭炮等物品丢弃在该旅社202房间内,后逃离合阳县。被害人王某被送至合阳县中医医院抢救、治疗。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5号鉴定意见为:伤者王某胃破裂、胆囊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致肝脏破裂、胰腺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双侧乳房、腹部、左上臂、左腕部、左股部)创口累计长度58.9cm,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受伤后于2014年8月25至2014年9月17日在合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36135.96元。被告人雷斌在杀人作案潜逃后,于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其携带双肩背包,窜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柴某某经营的烟酒茶行、七家镇宏福苑小区亿发便利超市、回龙观镇西大街1919酒类直供店、朝阳区尚都SOHO北塔1楼1919酒类直供店,先后盗走价值1289.33元的飞天茅台酒1瓶,价值599.67元的五粮液酒1瓶,价值2659.66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共计价值7208元。销赃后,得赃款1380元,均已挥霍。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斌因感情纠纷持刀杀人,致人两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亦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斌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未遂,依���可从轻惩处。被告人雷斌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并与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雷斌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雷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雷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雷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住院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经济损失100000元。上诉人雷斌上诉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责任,��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雷斌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罪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雷斌与被害人王某经人介绍处对象,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多次提出与雷斌分手,并告诫雷斌不要再纠缠,雷斌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于2014年7月19日殴打王某,并在王某家门口的墙上用红色油漆写下“死”等字样,威胁王某与其和好。2014年8月24日,雷斌因王某未与其和好,便产生杀害王某的念头,遂购买了刀子、迷彩服、鞋子、鞭炮等物品,并给其父母留下遗书。25日上午7时许,雷斌穿上事先购买的迷彩服、鞋子,腰缠鞭炮,携带刀子到合阳县计生局门口等候王某。8时许,王某上班走到“纽约纽��”门口时,雷斌即持刀窜至王某跟前,在王某胸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连捅数刀,致王某倒地,雷斌欲逃离现场时,听到王某呼救,遂返回又用刀子在王某身上捅了一刀。雷斌作案后持刀向南逃跑,将刀子丢弃在合阳县梁园步行街东口,又逃回之前住宿的合阳县金苹果旅社,将作案时所穿衣物及鞭炮等物品丢弃在该旅社202房间内,后逃离合阳县。被害人王某被送至合阳县中医医院抢救、治疗。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5号鉴定意见为:伤者王某胃破裂、胆囊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致肝脏破裂、胰腺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双侧乳房、腹部、左上臂、左腕部、左股部)创口累计长度58.9cm,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受伤后于2014年8月25至2014年9月17日在合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36135.9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3年4月份,她和前夫离婚后一直单身,2014年5月底,经人介绍与雷斌相识。后雷斌到北京上班,他俩一直电话联系,但每次通电话二人都因一些琐事争吵,她发现他们的性格、生活方式等各方面都不合适,就不想和雷斌继续交往。后雷斌从北京回到合阳,给她道歉,她再给了雷斌一次机会。后雷斌又因琐事和她争吵,她又提出分手。6月底的一天,雷斌从北京回合阳,让她不要分手,并纠缠她,她就让两家人一起说一下他们的事情。两家人在一起说事,雷斌及其家人说,不想相处就要她归还雷斌为她花的所有钱,她爸按雷斌列的单子给了雷斌600元,后雷斌还纠缠她,她都拒绝了。7月19日8时许,她到合阳县城关镇门口准备搭车上班,雷斌过来从��的身后用胳膊勒住她的脖子威胁她,她见雷斌情绪比较激动,害怕伤害她,就答应与其谈一谈,雷斌放开她,她就准备跑,雷斌就用拳头在她的头和脸上打,将她打倒在地,又用脚在她的身上踢踩。她报警后,警察把她送到医院,她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星期。在她住院的第二天,她父母发现她家大门口对面的墙上用红油漆写了一个大大的“死”字,并用红油漆圈了起来,边还写着“王某你如果不和他相处,会后悔的,报应马上就到”的字样,还在这些字后面写着她家的门牌号。她父母报了警,随后用绿油漆把那些字全部刷掉。雷斌又打她家座机电话威胁她家人,他们又到派出所报警了。8月25日8时许,她从家里搭出租车上班,从合阳县计生局门口下车横穿马路时,听见有人喊她,她转过身,看见雷斌穿了一身迷彩服、戴着迷彩帽到她跟前,用左手抓住她右手腕,右手拿刀先在她腹部捅了一刀,她用左手保护自己的腹部时,左手腕被刀捅伤,雷斌又继续捅她的胸部、腿部,她倒地后就喊救命,当时她意识已经模糊,隐约觉得有人好像又在她身上戳了一下,她醒来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雷斌一共捅了她八刀,左手腕处一刀,左胳膊上臂处两刀,左胸部处一刀,右胸部处一刀,左腹部处一刀,右腹部处一刀,左大腿处一刀。2、证人陈某甲(纽约纽约照相馆员工)证明,2014年8月25日8时许,他正在纽约照相馆打扫卫生,突然,他听见店外有争吵的声音,他就出去在店门口看见一个身穿绿迷彩服、戴着迷彩帽子的男子正在打一个女的,女的躺在地上,他赶紧跑过去,看见躺在地上的是他们店里的王某,王某被人用刀捅伤,满身是血,腹部、胸部、胳膊腕一直流血。这时候过来一辆警车,警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和他把王某抱到车上,他们把王某送到中医院急诊室,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党某某证明,2014年8月25日早上,他在合阳县计生局东边的巷道摆摊卖水果,大概8点多,他听见有人喊“杀人”了,就赶紧朝巷子北口跑,看见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手持刀从他摆摊的这个巷道由北朝南跑。他看见一个女的倒在地上,身上还留着血,穿迷彩服的男子手里拿着刀,那把刀挺长的,刀上还滴着血,他就追那个男子,因为那个男子手里拿着刀,不敢近身,他看见那男子朝梁园步行街跑了,就再没有追。后他用手机(1529137****)打电话报了警。他听人议论说被捅的那个女的在“纽约纽约”上班,被人在肚子上捅了几刀。4、证人张某某证明,他在合阳县东新街计生局西侧经营“家属综合超市”门店。2014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他开门���业时,在超市里听见外面有人喊杀人了,就赶快跑出来,看见计生局门口围了一些人,就到跟前看见那女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旁边有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拿着刀跑了。那个女的鞋在地上扔着,用手捂着肚子,他就赶紧挡住了一辆路过的警车,他们几个人把那个女子抬上警车,警察就把那女子送到医院抢救去了。后来他听人说那个女子在他超市对面的“纽约纽约”婚纱影楼上班。5、证人解某某(出租车司机)证明,2014年8月25日7时许,她开车到合阳县商南路二小附近,有个穿迷彩服、戴迷彩帽的小伙子拦车,说要租她的车去黄龙旅游,需要到“纽约纽约”接他的女朋友,她就载着其来到“纽约纽约”门口,那小伙让停在对面,她就调头将车头朝东停在对面计生局门口的车位上。在车上等了40分钟左右,大概8点多一点,后面来了一辆出租���停到前面计生局门口路边,下来一个女的穿过马路朝“纽约纽约”走,这时她车上坐的小伙子下了车,追那个女子,追上那个女子拉了一把,她就听见那女子躺在地上喊救命,穿迷彩服的小伙子就跑了。路上围了好多人,这时过来一辆警车,将那女子送医院了,同时边上就有人报警了。她当时没有到跟前去,等人将那个女子拉走送医院后,她看见地上有好多血。6、证人雷某某(系雷斌之父)证明,2014年8月25日11时许,他老婆说雷斌说给他打了一点钱,银行卡在摩托车的行驶证里面,他在行驶证里面没有发现银行卡,但是夹着两张字条,是雷斌写给他的,大概意思是其把人杀了,要坐牢,让他不要给受害人家属赔偿,让他把东面的房子盖了,把他的衣服、照片等都烧了。他看完后给雷斌打电话问银行卡在哪,雷斌说根本没有打钱的事,让他把摩托车行驶证里面的两张纸条看一下,他很生气,把雷斌骂了一顿。后来雷斌用一个陌生号码给他打电话说,其弄下大烂子了,他说知道了,让其赶紧投案自首,雷斌说,这要坐十几、二十年的牢。后他听村里的雷中奇说,雷斌在合阳县城把王某捅了五刀,好像是因王某不同意和雷斌处对象。证人陈某乙(系雷斌之母)证明的内容与雷某某一致。7、证人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之父)证明,他女儿王某和雷斌性格不合,没法处对象,但雷斌一直纠缠。2014年6月下旬,双方家人在纽约照相馆门口说事,雷斌和王某算账,王某花了雷斌596元,他给了雷斌600元,账单上雷斌及他爸雷某某都签字了,并说不再纠缠王某了。7月20日6时许,他妻子说他家大门口对面的墙上有人用红油漆写了好多威胁王某的字,他出去看见对面墙上用红油漆写了个大大的��死”字,并在“死”字上画了一个圈及他家门牌号“19”、“王某”字样,还有“王某是骗子”等威胁之类的字。他嫌影响太坏,就买了一桶绿色油漆和刷子,把那些字刷掉了。这些字应该是雷斌写的,因为2014年7月19日,雷斌在合阳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门口又纠缠王某还将王某打了,这件事当时他们报了警。证人王某乙(系被害王某之母)的证言与王某甲的证明内容一致。8、证人方某证明,他在合阳县城关镇商南路经营“金苹果”招待所。他记得好像是2014年8月25日他打扫2号房间的时候,在房间里面发现了一套揉成一团的迷彩服和一瓶装有淡色液体的饮料瓶、一双旧迷彩鞋,房间抽屉里好像还有绳子和炮,当时他见房客已经走了,就把那些东西全部扔到垃圾桶里了。住在2号房间的好像是一个合阳小伙子。9、现场��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合阳县东新街纽约纽约影楼门口的马路上。现场柏油路有三处血迹,其中,二处为滴落血迹,一处为血泊。侦查人员从梁园步行街爱之桥婚庆公司门口的地面上提取带血匕首一把,从现场地面棉签沾取血迹一枚。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匕首遗留现场的照片当庭出示,经被告人雷斌辨认属实。10、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26日,合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从雷某某处扣押纸条两张,内容是雷斌给其父所留遗书。部分摘录:“儿子杀人了,死罪,分文不赔给死者家属法院只能动他名下财产,家里的财产法律规定没权利执行,就算赔钱也得几十年坐牢,她家闹事就报警。他是家里的灾星,让母亲想开点,妹妹会孝敬父母,他只会让家里痛苦,他的衣服相片结婚碟片全烧��。”2017年3月22日,雷斌对该遗书指认属实。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雷斌辨认:其2014年7月19日上午殴打王某的地点为,合阳县妇幼保健院北门口的路面;用红油漆写“死”等字的地点为,合阳县城关镇泰山庙西新巷王某家门口(19号);2014年8月24日下午购买鞭炮的地点为,合阳县南关市场西口附近的花炮、香蜡门店,购买刀和麻绳的地点为,合阳县南关市场中段日杂店,购买迷彩服及鞋子的地点为,合阳县解放路中段老兵劳保店,购买汽油的地点为,合阳县金水路十字中国石油加油站,放汽油以及迷彩服、鞋、帽子、鞭炮、麻绳的地点为,合阳县二小对面的金苹果招待所2楼2号房间;其用刀捅王某的地点为,合阳县东新街计生局大门口;其丢弃作案刀具的地点为,合阳县梁园步行街超远电器西侧门店门口(爱之桥婚庆演艺店东邻)的地面。从一组刀具中辨认出3号是其捅王某使用的刀具。12、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鉴定分析说明:①伤者王某伤后腹部左侧见两处创口,上侧创口可见小肠溢出,下侧创口深达腹内斜肌。手术证实:胃体前臂及胃体后壁全层破裂,给予手术修补。胆囊体部破裂,胆汁溢出,给予手术切除。损伤程度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条的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②伤者王某伤后腹部左侧见两处创口,手术证实:肝脏破裂、胰腺破裂,手术给予修补。损伤程度依5.11.2b条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此次损伤致王某胃破裂、胆囊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致肝脏破裂、胰腺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创口累计长58.9cm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13、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14]771号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遗留的刀具上的血迹、现场地面血迹来源于受害人王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收费票据证明,2014年8月25日至9月17日,王某在合阳县中医医院抢救治疗,医疗费36135.96元。经诊断:1、腹部刀刺伤胃贯通伤胰腺损伤胆囊破裂肝脏破裂;2、失血性休克;3、双侧乳腺刀刺伤;4、左上臂刀刺伤;5、左手腕刀刺伤;6、左大腿刀刺伤。15、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诊断证明、公告证明,2014年7月19日8时53分,王某打110报警电话称,在合阳县北大街妇幼医院门口有人打她,要求出警。合阳县公安局金水派出所到达现场后,询问了解情况是雷斌要和王某做男女朋友,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之后雷斌对王某拳打脚踢,致使王某的头脑肿痛,肋骨疼痛。王某经合阳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脑震荡、左肋软骨损伤等。金水派出所受案后,因雷斌案发后逃离现场,多次传唤不到案,故2014年9月9日以公告的形式,对雷斌予以行政处罚,公告期满后,合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7日决定给予雷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6、上诉人雷斌供述,他在北京期间使用的假名叫杨建伟、雷彦军,这两个名字是他在合阳用刀把王某戳了后���北京逃亡期间使用的,北京警方把他抓住后,他交代的也是这两个名字。他和王某都是离异的,2014年农历的2月2日,经人介绍处对象。王某让他在合阳县买三室一厅的房子,他说买不起,为此他们产生矛盾,他就离开合阳到河北去打工。王某陪着她朋友到北京看病,他们又吵架。后他给王某不断打电话、发短信,想和好,但王某不愿和好。他从河北回来后,两家人在一起说事,谈的过程中,王某把一起花的钱算了一下后,把某给了他,他俩就两清了。之后,他想挽回他们的感情,但是没有结果。7月19日,他约王某说一下他们的事,王某让他不要再纠缠,他就和王某理论,他嫌王某让周围的人报警,就用拳头打王某头部,用脚踹王某。后他越想越生气,晚上在王某家大门口对面的墙上写了个“死”字,还圈住了,并写了王某家的门牌号,就是为了吓唬、威胁王某,��王某跟他和好。8月23日,他从河北回到合阳。后他在一个婚姻介绍所见到一个与王某认识的男子,那个男的嫌他缠着王某,拿着拖把棍要打他,被人拉开。为此,他就对王某怀恨在心,他在洽川宾馆对面的加油站买了一小可乐瓶汽油,回到金苹果旅社的房间,想把王某戳了后再自杀。随后他就到南关市场里面的日杂店买了一把刀、一截灰色麻绳,把买来的刀放到旅社。为了便于逃跑,他又到南关市场附近的一个花炮店买了一卷粗鞭炮,再到解放路中段老兵劳保店购买了一身绿色迷彩服、迷彩鞋。因王某伤了他的心,他就想杀了王某。他在金苹果招待所的房间给他父母写了一封遗书,后回到甘井龙泉他家里,把遗书放到他房间的抽屉里,从他家拿了一个旧迷彩帽,就返回到旅社。8月25日早上,他穿上迷彩服、胶鞋,戴上迷彩帽子,把刀别在右后腰,把鞭炮用麻绳捆在身上,坐出租车在合阳县计生局门口等王某来。大概8点,他看见王某从出租车上下来,就把刀拿出来走到王某跟前问还能不能在一起,王某让他滚,他就用刀在王某的肚子上戳了一下,接着再戳了四、五下,王某就倒在地上。他准备跑时,听见王某喊救命,他又拿刀朝王某肚子戳了一刀,王某就不喊叫了。他拿刀朝南跑了,跑到一个路口把刀扔了。他返回旅馆后,把鞭炮及迷彩服等扔到旅社的房间。他打出租车直接到渭南,倒车到西安,从西安到河北,没有找到工作就到了北京,在北京因偷酒卖,被北京的警察抓了。并供述,他戳王某的刀是单刃很锋利,刃长约十几公分,是一把新刀,刀把是黑色塑料的。他杀死王某就成杀人犯了,所以他就给他父母写了遗书,大概内容是他把人戳了,事情很大,让把屋里房子弄好,其他的记不清楚了。��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盗窃罪1、2016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雷斌携带购买的黑色双肩背包,窜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对面柴某某经营的烟酒茶行内,趁被害人柴某某不在店内,盗走该商店内一瓶价值1289.33元的飞天茅台酒后逃离现场。后雷斌将盗窃的飞天茅台酒以340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市六里桥下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0月23日16时,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接柴某某报警称,2016年10月22日13时许,一名男子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对面烟酒茶商行内盗窃一瓶茅台牌白酒(53度,2014年购买,时价980元),后逃离现场。(2)被害人柴某某陈述,2016年10月22日13时许,她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对面烟酒茶商行内卖东西,因没有顾客,她就去后边洗衣服,五分钟左右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她发现西侧架子上少了一瓶茅台酒,经看查监控,发现酒是被一个陌生男子拿走的,她就报警了。被盗的是一瓶53度的飞天茅台酒,有包装,2014年花980元人民币购买。(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从柴秀娟处调取监控录像1盘,证实雷斌的作案过程。(4)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定[2017]3号关于涉案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为,茅台白酒53度500ml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1289.33元。(5)上诉人雷斌供述,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他因为没有钱了,就想偷东西换钱。他到超市花42元购买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装偷来的酒。他背着双肩背包乱转,寻找适合偷东西的超市。他走到北京昌平区的一个烟酒茶行商店的时候,在门口看了一下里面没有人,就进去从店内放酒的货架上拿了一瓶贵州茅台酒装到他背的黑色双肩背包内,逃离。之后他就坐公交车到北京西的铁路客运站,到六里桥下面,把偷来的酒以大约34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他后来把钱用于吃饭等花完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2016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雷斌携带黑色双肩背包,窜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亿发便利超市内,趁被害人陈某等人给其他顾客售货之机,盗走该商店内一瓶价值599.67元的五粮液酒,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雷斌将盗窃所得五粮液酒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六里桥下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均已挥霍。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6年10月23日19时14分,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接陈祥报警称,2016年10月23日18时3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亿发便利超市盗窃一瓶五粮液白酒(39度,500毫升,进货价550元),后逃离现场。(2)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10月23日18时30分左右,他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亿发便利超市上班时,发现酒水区货架上的五粮液少了一瓶,是39度500ml的五粮液白酒,进货价550元。他就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上穿灰色外套,下穿牛仔裤,戴着眼镜,背着黑色双肩背包的男子从酒水区拿走了五粮液白酒,他就报警了。(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10月2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从陈祥处调取监控录像1盘,证实雷斌的作案经过。(4)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定[2017]3号关于涉案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为,五粮液白酒普五39度500ml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599.67元。(5)上诉人雷斌供述,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因为他没有钱了,就想偷点东西换钱。他背着双肩背包乱转,寻找适合偷东西的超市。他走进到一个便利店时,店里有男女两个营业员,女营业员接待了他,他假装问有没有脑白金,那女的说没有,他就在超市里面乱转,寻找可以偷的东西。后来他看便利店买东西的人多了,就到放酒的货架跟前,趁着周围没人,从酒架上拿了一瓶玻璃透明瓶的五粮液酒,装到他的黑色双肩背包内后逃离。他坐了个公交到北京西的铁路客运站,到六里桥下把偷来的酒��320元的价格还是卖给那个男子。他后来把钱用于吃饭等花完了。因为他眼睛有问题,一直戴着眼镜,盗窃的时候他穿着米黄色的上衣,牛仔裤。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3、2016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斌携带黑色双肩背包,窜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1919酒类直供店内,趁被害人亢某在给其他顾客售货之机,盗走该商店内一瓶价值2659.66元的飞天茅台酒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雷斌将盗窃所得的飞天茅台酒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六里桥下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6年11月13日11时10分,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接亢某报案称,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85号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内一瓶���台酒被盗。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经查,2016年11月9日17时许,一男子在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85号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内盗窃一瓶贵州茅台酒(53度,容量1L,黄色包装盒,售价:3050元,进价:1950元,国际条码:6902952881024),后逃离现场。(2)被害人亢某陈述,2016年11月10日10时许,她的店员唐建康发现在回龙观西大街85号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内的茅台酒货架上少了一瓶贵州茅台酒,她通过监控看到,在2016年11月9日下午17时许,一名戴眼镜,上身穿黄色外套,下身穿牛仔裤,背双肩包的男子进店后从茅台酒货架上拿了一瓶飞天茅台酒放入了他的双肩背包,之后那名男子又在店里转了一会,17时35分离开。2016年11月13日,他打110了报警。(3)证人唐某某证明,2016年11月9日17时许,一名戴眼镜,上身穿棕色外套,下身穿牛仔裤,背双肩包的男子进入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85号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里,那名男子走到茅台货架边上转悠了一会,当时他在收银台没往那边看,之后那名男子离开货架,又在店里转了一会,17时35分那名男子就离开了。2016年11月10日9时许,他得知店里一瓶放在货架上的茅台酒被盗,通过监控看到就是昨天穿棕色上衣背双肩包的男子将茅台酒偷走的。被盗的是一瓶53度1L贵州茅台,黄色包装盒,售价3050元,进价1950元。(4)辨认笔录证明:①雷斌辨认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1919酒类直销店内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②唐某某辨认出在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85号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内盗窃茅台酒的男子是雷斌。(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明,北京一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购买的53度1OOOml的飞天茅台每瓶1950元。(6)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从亢某处调取监控录像1盘,证实雷斌的作案经过。(7)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定[2017]3号关于涉案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为,茅台白酒53度lOOOml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2659.66元。(8)上诉人雷斌供述,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他因没钱,就想偷东西换钱。走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1919店门口时,他看里面有两个人,就进去询问营业员店内酒是啥价格,实际是等偷盗的机会。有顾客进来后,他就走到放酒的货架跟前,趁周围没人,从酒架上拿了一瓶茅台酒装到黑色双肩背包内,然后逃离。出来后他坐公交到北京西的铁路客运站,在六里桥下把偷来的酒以360元的价格还是卖给那个男子。他把钱用于吃饭等花完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4、2016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雷斌携带黑色双肩背包,窜至北京市朝阳区尚都SOHO北塔1楼1919酒类直供店内,以买酒需要看活动单为由,将该店内的员工支走,趁机盗走该商店内一瓶价值2659.66元的飞天茅台酒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雷斌将盗窃所得的酒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六里桥下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6年11月12日14时32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接刘某某报警,称2016年11月11日17时7分,一名男子从朝阳区尚都SOHO北塔1楼1919酒类直供店刘立军店内将酒架上的一瓶茅台酒(公斤装茅台,批号2014021,市场价2998元)盗走离开店内。(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6年11月11日17时7分,一名戴黑色眼镜,上身穿绿色休闲服,下身穿黑色休闲裤,背着黑色双肩包的男子进入朝阳区尚都SOHO北塔1楼1919酒类直供店内,该男子进入酒柜茅台区时,要求店员拿活动单,在店员去拿活动单时,其将放在茅台区酒架上的一瓶公斤装茅台放在背后用双肩包夹住后盗走离开店内,他发现后就报警了。被盗的茅台酒是2014年10月20日生产,市场价2998元,批号:201402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1月16日,雷斌辨认北京市朝阳区尚都SOHO北塔一楼1919酒类直供店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4)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从刘某某处调取监控录像1盘,证实雷斌的作案经过。(5)合阳县价格��证中心合价认定[2017]3号关于涉案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为,茅台白酒53度lOOOml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2659.66元。(6)上诉人雷斌供述,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因为没有钱,就想偷东西换钱,背着双肩背包寻找盗窃目标。他走到1919店门口时,看见里面有两个人,他就进去问男店员光棍节有啥活动,男店员说晚上有优惠活动,他就让男店员去取活动单,他趁着周围没有人,从放酒的货架上拿了一瓶茅台酒装到他的黑色双肩背包内,后逃离。出来后他坐公交到北京西的铁路客运站,到六里桥下把偷来的酒以360元的价格还是卖给那个男子。他把钱用于吃饭等花完了。认定盗窃罪的其他证据:(1)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3日11时10分,龙园派出所接亢某报警称一男子于2016���11月9日17时许在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85号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内盗窃一瓶茅台酒。2016年11月16日14时许,龙园派出所民警接丰台分局太平洋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抓到一名在昌平区回龙观镇1919酒类直销店盗窃茅台酒的嫌疑人,随即民警到太平桥派出所核实情况。经工作了解:2016年11月16日12时许,孙淑洋和吴波在北京19**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南路店抓获一名涉嫌盗窃白酒的男子,后将该男子交给太平桥派出所。经询问,该男子拒不交代身份信息,该男子对其在昌平区回龙观镇1919酒类直销店盗窃一瓶茅台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于2016年11月16日16时00分将被告人无名氏传唤至龙园派出所接受讯问。(2)证人吴某证明,2016年11月16日11时45分许,有一个戴眼镜穿橘黄色衣服背着黑色背包的男子进入了丰台区华源四里甲5号楼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他的店员孙某某感觉这名男子不对劲,就看了之前群里发的偷酒小偷的照片,觉得这名男子很像之前在昌平区回龙观镇1919直供店内偷酒的小偷,孙某某就通过微信联系他,让他确认一下,他过去后,孙某某将门锁上,那名男子就要出去,他和孙某某合力将男子控制,孙某某报警后,太平派出所民警将他们都带到了派出所。证人孙淑洋证言与吴波证言一致。(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吴波、孙某某辨认出在丰台区华源四里甲5号楼底商1919酒类直供店内抓住的涉嫌盗窃的男子是雷斌。(4)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6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从吴某处调取监控录像一盘。(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从雷斌处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黑色双肩背包一个。被告人雷斌对其偷酒时所背的背包进行了指认。(6)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价格认定的结论是,价格认定标的茅台酒、五粮液白酒1-4项共计7208元。该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208元。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综合证据:(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出所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25日上午8时22分,合阳县公安局接110转警称:陈某甲报警称纽约店员工王某在合阳县城东新街计生局门口被人用刀捅了,生命垂危,要求查处。接警后,合阳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访问相关证人,���依法侦查查明合阳县甘井镇龙泉村村民雷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对被告人雷斌进行抓捕,发现嫌疑人雷斌已于案发后外逃,当日对其上网追逃。被告人雷斌在潜逃期间继续实施盗窃作案,2016年11月16日被北京警方抓获,11月18日被关押到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在审理龙园派出所呈报审批的雷彦军涉嫌盗窃案卷时,发现被告人雷彦军的身份为虚假身份,且经过网上查询无户籍信息,在审讯被告人时,犯罪嫌疑入神情慌张,经过审讯,被告人最终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为雷斌,出生日期:1981年4月23日,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龙泉村老村。经查询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雷斌因涉嫌故意杀人案被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4年8月25日在合阳县城关镇计生局门口因恋爱问题捅伤某婚纱店女员工。2016年11月24���,雷斌被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局押解回合阳,11月25日对其撤销上网追逃。(2)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明,2004年12月8日,雷斌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8日,雷斌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3日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动教养。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斌因与王某恋爱不成,竟持刀报复行凶杀人,致王某重伤两处,轻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亦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雷斌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故意杀人未遂,可对���从轻处罚,并与其所犯盗窃罪并罚惩处。对上诉人雷斌之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雷斌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某谈恋爱,因感情不合,王某已明确拒绝与雷斌保持恋爱关系,并退还两人恋爱所花费用,但雷斌仍不罢休,在多次纠缠王某未果后,遂购买作案工具刀子及逃跑衣物,将王某拦住,并持刀向王某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当王某呼救时,其又返回捅刺王某一刀后逃离,可见,被害人王某对引发本案无任何过错;雷斌虽系杀人未遂,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又系婚恋纠纷引发,但雷斌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乌新刚代理审判员 王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