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树艳、程显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艳,程显舵,纪成刚,于云,孙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艳,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显舵,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审被告:纪成刚,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审被告:于云,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审被告:孙志强,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岳进军,总经理。上诉人刘树艳因与被上诉人程显舵及原审被告纪成刚、于云、孙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和平村,事故发生地是在海阳市区域内发生的,根据被告所在地及事故发生地管辖的原则,该案件应由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及涉案事故发生地均在海阳市辖区,但本案有多个被告,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纪成刚、原审被告于云住所地的莱阳市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