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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勇与张建、李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张建,李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366号原告:高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峰,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李胜利,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诉被告张建、李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李胜利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对被告张建、李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高勇负担。审判员  包凤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