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勇与张建、李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张建,李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366号原告:高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峰,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李胜利,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诉被告张建、李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李胜利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对被告张建、李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高勇负担。审判员 包凤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