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一好与戈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好,戈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201号原告:王一好,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进,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献波,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王一好与被告戈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一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一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一好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