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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朝美与崔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美,崔北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79号原告:李朝美,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崔北广,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朝美与被告崔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朝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朝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升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高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