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朝美与崔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美,崔北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79号原告:李朝美,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崔北广,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朝美与被告崔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朝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朝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升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高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