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晓军、许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军,许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晓军,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7年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伟,男,1993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7年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未检刑[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晓军、许伟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朝、吴刘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易海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晓军、许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沈晓军、许伟伙同方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步行街、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等地,强行将4名被害人先后4次带上出租车至偏僻处,利用管杀威胁和殴打刘某甲、郭某甲、黎某甲、柳某甲的方式抢劫刘某甲现金1300元,柳某甲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为1900元)和600元现金,郭某甲现金1600元,黎某甲现金188元,其中被告人沈晓军参与作案4次,抢劫金额为5588元,被告人许伟参与2次,抢劫金额为2080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沈晓军、许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携带凶器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沈晓军系多次抢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晓军、许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沈晓军、许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沈晓军、许伟伙同方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步行街、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等地,强行将4名被害人先后4次带上出租车行至偏僻处,利用管杀威胁和殴打刘某甲、郭某甲、黎某甲、柳某甲的方式,抢劫刘某甲现金1300元,柳某甲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为1900元)和600元现金,郭某甲现金1600元,黎某甲现金188元。其中被告人许伟参与抢劫柳某甲和黎某甲,抢劫金额为208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1日,方某甲向李某甲及被告人沈晓军提出抢劫他人财物,李某甲、沈晓军表示同意。方某甲购买口罩后,三人携带管杀坐出租车在市内寻找作案目标。23时许,方某甲、李某甲、沈晓军坐出租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新天地时,见行人刘某甲在路上行走,方某甲、沈晓军即下车用管杀胁迫刘某甲,强行将刘某甲带上出租车驶出市区。当行至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一偏僻处时,方某甲、沈晓军将刘某甲带下车,安排李某甲在车内押车,两人用刀背殴打刘某甲,刘某甲被迫微信转账1300元至李某甲微信账户,之后三人将所抢劫的现金挥霍。2、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沈晓军及方某甲、李某甲在出租房里商量抢劫他人财物,方某甲提出邀集被告人许伟。四人面戴口罩、携带管杀坐出租车在市内寻找作案目标。23时许,方某甲、李某甲、沈晓军、许伟坐出租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时,见行人柳某甲在路上行走,方某甲、沈晓军、许伟即下车,方某甲、沈晓军拿着管杀胁迫柳某甲,许伟用手掐住柳某甲的脖子强行将柳某甲带上出租车驶出市区。当行至岳阳市岳阳楼区龙山一偏僻处时,方某甲、沈晓军、许伟将柳某甲带下出租车,安排李某甲负责在车内押车,三人用刀背殴打柳某甲,并威胁柳某甲要剁其手,柳某甲被迫将身上的600元现金及一台苹果6(经鉴定1900元)手机交出,四人将手机在“海容寄卖行”典当2200元。许伟分得500元,沈晓军分得400元。3、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晓军及方某甲、李某甲商量抢劫他人财物,方某甲提出邀集吴某甲,四人面戴口罩、携带管杀坐出租车(司机为陈岳伟)在市内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四人坐出租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大桥时,见行人郭某甲在路上行走,方某甲、沈晓军、吴某甲即下车用管杀胁迫郭某甲,强行将其带上出租车驶出市区。当行至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一偏僻处时,方某甲、沈晓军、李某甲将郭某甲带下车,吴某甲负责在车内押车。三人持管杀逼迫郭某甲交出财物,郭某甲被逼无奈交出1600元现金,之后四人将劫得的现金挥霍。4.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沈晓军、许伟及方某甲、李某甲商量抢劫他人财物,四人面戴口罩、携带管杀坐出租车在市内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四人坐出租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时,见行人黎某甲在路上行走,方某甲,沈晓军即下车用管杀胁迫黎某甲,许伟用手按住黎某甲脖子,将黎某甲强行塞进出租车后,要求出租车司机往城市郊区行驶走。当出租车行至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一偏僻处后,方某甲、沈晓军、许伟将黎某甲带下车,安排李某甲负责在车内押车,三人持刀逼迫黎某甲交出财物,黎某甲被逼通过微信转出188元至许伟微信账户。之后四人将劫得的现金挥霍。2017年1月5日,岳阳市公安局东茅岭派出所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图书城一餐馆将被告人沈晓军、许伟抓获。同时,本案庭审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许伟自幼父母离异,一直跟随年迈的奶奶生活。被告人沈晓军父母虽未离异,但一直跟随年迈的奶奶生活。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甲、柳某甲、郭某甲、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方某甲、周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周某乙、李某丙、熊某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转账及手机内容截图;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干警王书磊、樊兵关于抓获被告人沈晓军、许伟经过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情况说明;岳阳市楼区价格认证中心[2016]5464号、[2017]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沈晓军、许伟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晓军、许伟结伙携带凶器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沈晓军系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晓军、许伟犯抢劫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晓军、许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晓军、许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沈晓军、许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晓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被告人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致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人民陪审员 刘 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海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