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伟、曹学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伟,曹学丰,秦秀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22民初2636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占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刚,该社职工。被告李建伟,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泥井镇崔家坨村193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学丰,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泥井镇崔家坨村83号,身份证号×××。被告秦秀艳,女,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镇四街铁塔东里1组48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玉坤,昌黎县泥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伟、曹学丰、秦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