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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鞠卫国与黄跃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109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鞠卫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跃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鞠卫国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跃成给付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利润分配款等96,21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00元、财产保全费1,760.00元、申请执行费1,418.00元由黄跃成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黄跃成的存款102,973.40元(其中投资款、利润分配款等96,21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19.90元、案件受理费3,263.00元、财产保全费1,760.00元、申请执行费1,418.00元)划拨至本院,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鞠卫国。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