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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迪与彭玉波、钱国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迪,彭玉波,钱国祥,李明哲,吴海涛,陈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迪,男,1997年9月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彭玉波,女,1971年3月1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钱国祥,男,1964年10月2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明哲,男,1971年5月15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73年12月3日生,住铁岭市。被执行人陈忠学,男,1968年3月28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迪与被执行人彭玉波、钱国祥、李明哲、吴海涛、陈忠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玉波、钱国祥、李明哲、吴海涛、陈忠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