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迪与彭玉波、钱国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迪,彭玉波,钱国祥,李明哲,吴海涛,陈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迪,男,1997年9月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彭玉波,女,1971年3月1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钱国祥,男,1964年10月2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明哲,男,1971年5月15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73年12月3日生,住铁岭市。被执行人陈忠学,男,1968年3月28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迪与被执行人彭玉波、钱国祥、李明哲、吴海涛、陈忠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玉波、钱国祥、李明哲、吴海涛、陈忠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