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744号原告:刘某,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曾用名:李萍),女,1966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涿州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曾用名:李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被告李某(曾用名: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法院判决分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子刘墁出生于1993年12月18日现已成年。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导致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经常无故辱骂和殴打,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原被告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2015年初原告被迫外出打工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也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李某(曾用名:李萍)离婚,结婚证上显示姓名为“李苹”,与本案被告信息不符,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李苹”与被告为同一人。本案起诉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靖妍人民陪审员  高红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辛龙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