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981吴国俊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俊,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王健,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吴国俊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5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王健偿还原告吴国俊借款2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16000元(至原告吴国俊的农商银行卡,卡号为62×××61),则原告吴国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王健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吴国俊可就2万元未受偿全部标的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国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予以冻结、查封,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予以冻结、查封,但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25民初5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民宏审判员 蒋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