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等四人与被执行人单连福、王红宇、涿州市鑫水天一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单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单连福,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单连福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名流尊邸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井存执行员 平 磊执行员 胡小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