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董家勇、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董家勇,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40-1号原告:张飞,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董家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区。被告:黄敏,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户籍地湖北省临湘市。原告张飞与被告董家勇、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董家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井飞雪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