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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雄,闫丽丽,张凤鸣,李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3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孟雄,男,汉族,内蒙古人。被告:闫丽丽,女,汉族,内蒙古人。被告:张凤鸣,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小军,男,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雄、闫丽丽、张凤鸣、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