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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6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明,局长。被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负责人张有利。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西土资罚[2016]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民委员会拆除其在本市留下街道东穆坞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平方米房屋、44平方米变电所,浇筑的6518平方米水泥地坪。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罚[2016]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平方米房屋、44平方米变电所及6518平方米水泥地坪的行政处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罚[2016]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要求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民委员会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平方米房屋、44平方米变电所及浇筑的6518平方米水泥地坪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微信公众号“”